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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
时间:2007-04-27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职称办公室 点击: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4-27 点击次数:598

(2003年12月16日苏人发[2003]39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实施意见


  一、为了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三、苏省人事厅为全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省人事厅成立“江苏省人事社会化水平等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订、审定考试大纲、选编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具体考试工作由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四、社会工作者专业水平等级考试设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
  五、取得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证书,表明已具备社会工作者岗位相应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此作为社会工作人员的相关依据。
  六、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中级水平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周期为2年,即报考者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水平证书;初级水平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即报考者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水平证书。具体考试时间、报名时间、考试形式和考试地点另行公布。
  七、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科目为:
  初级:《社会工作基础知识》、《社会工作实务》。
  中级:《社会工作基础理论》、《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基础》、《社会工作实务》。
  八、凡从事或准备从事社会工作者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论学历和资历,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报考任一级别的社会工作者水平考试。
  九、考点考场原则上设在南京。省辖市确因报考人数较多需设置分考点的应报经省人事厅批准。
  十、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由省人才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课时。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考试命题、考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培训。
  十一、考试合格者由江苏省人事厅颁发相应级别的《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十二、江苏省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的收费标准,须经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环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十四、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已取得水平等级证书的,要收回其证书,且3年内不得在我省再参加任何一类人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