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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补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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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9 00:00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tp://rsks. 作者:初级工程师代办服务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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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补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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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9 点击次数:2202 |
宁人字[1999]209号
为认真落实市人事局宁人字[1999]87号《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下简称《聘任规定》),强化岗位聘任,推行竞争上岗,现就贯彻《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事业单位应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签订《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约》(样式附后),不再另签岗位聘任合同。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必须实行按岗竞聘,按岗竟聘就是在岗位空缺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实行按岗竞聘的单位可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各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依照《聘任规定》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批准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聘任期间的活工资分配。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做到公开、公平。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和答辩。单位对竞争上岗人员要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参加评议的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公布测评结果。专业技术人员竞争应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考核为合格以上。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4、具有相应的职称(资格)或符合低职高聘的条件。
5、符合本单位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和要求。
未竞聘上同级岗位的人员,允许竞争下一级岗位。
四、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后,应加强聘约管理。今后专业技术人员新聘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都须新签或重签聘约,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兑现手续一律按所签聘约和聘书审核办理,并由市职称办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中验印登记。
五、按岗竞聘中几个问题的具体意见
1、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范围及聘任问题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是指本单位专业技术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工作岗位,在这些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2、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问题
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原为专业技术人员,现担任单位或部门(科室)的行政领导,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他们所兼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单位的正职领导(法人),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聘任并签约,单位的副职领导由正职领导聘任并签约,部门(科、室)的领导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进行聘任和签约。
3、外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问题
根据按岗聘任、岗责对应的要求,借用在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本单位予以聘任。考虑到一些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对临时借在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在本单位竞聘,外借超过一年的人员不能聘任。
4、单位内工作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问题
单位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前后的岗位属于同一职务系列同一或相近专业的,聘期内调动的,不需办理重新聘任手续,聘期已满后调动的,可另行竞聘。调动前后 的岗位不属于同一职务系列同一或相近专业的,不能按原职务系列聘任,他们应按新岗位进行转系列申报评审新的职称后再聘任,在一年内按临时工资待遇发给。对因个人原因而非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落聘或解聘人员对待。
5、现任区、县督学的学校教师聘任问题
学校教师现调任督学工作,可暂按教师职务聘任,聘任数额由市职称办按各区县中小学教师总人数的千分之二核定,专项用于担任督学的学校教师的职务聘任。这些教师不参加本校教师职务的聘任。
6、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教师职务问题
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根据本人工作岗位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对校外机构中原为教师的人员,《聘任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聘任教师职务,可按聘任规定继续聘任教师职务。《聘任规定》下发后,校外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批准设置的职务系列、岗位和要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7、低职高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占单位岗位职数问题
按照《聘任规定》,低职高聘人员应占单位的岗位职数。对于少数岗位职数偏紧的单位,经批准,低职高聘人员可暂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8、无岗可聘或落聘人员跨单位竞聘问题
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调剂人才余缺和妥善安置落聘人员,凡在本单位无岗可聘或落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跨单位到有空岗有需求的单位竞聘,竞聘上岗后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约,聘期内享受所聘职务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所需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由双方单位协商处理,原单位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内跨单位竞聘的,本人行政工资关系可不转,不办理调动手续,工资福利的管理由原单位负责。不同主管部门之间跨单位竞聘的,须在竞聘前先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工资福利的管理由人事代理部门负责。本人要求办理人事代理或调动手续的,原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和及时办理调出手续。
9、高职低聘、落聘、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高职低聘原则上只低聘一级。高职低聘后属于宁人字[1999]87号文规定可保留原聘职务档案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以上的,固定职务工资部分可按原聘职务工资计发;不满30年的固定职务工资部分按低聘职务的工资标准计发。高职低聘人员的津贴部分均按低聘职务计发。
落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在《聘任规定》下发前所聘的人员可保留原聘职务档案工资。落聘人员在落聘期间的固定工资部分均按低聘一级的职务工资再降低一个档次的工资标准计发,津贴部分由单位确定。
上述保留原聘职务档案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费交纳、退休工资计发等均以档案工资为基数。
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按解聘后的工作岗位确定,一律不保留原聘职务档案工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约
根据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宁人职字[1999]87号),经聘任双方同意,签定聘约如下:
一、签约双方
聘方:(单位或部门行政领导):
受聘方:(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及职务
聘任岗位: ;聘任职务:
三、聘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聘约自行终止。
四、聘期内对受聘人的要求
1、工作职责
2、工作任务、工作量
3、工作质量或标准的要求
4、工作纪律
5、
五、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1、工作条件
2、待遇
六、双方其它约定(含聘约终止条件)
1、
2、
3、
七、本聘约在《南京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的基础上生效。聘任双方在聘约期内不得无故中止聘约。如一方按聘约规定有正当理由需终止聘约,需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对方。
八、本聘约生效后,对未尽事宜如有争议,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聘任双方商定或由市、区(县)人事仲裁部门仲裁决定。
九、本聘约一式三份,聘任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存个人技术档案一份。
聘方签字(盖章):
受聘方签字(盖章):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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