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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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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江苏省人社厅,南京市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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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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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2044 |
宁职称字[2002]3号
各区、县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或考试合格后即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再进行评审。为此,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现有的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今后也不再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即可确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定为“员”级资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视同具有“员”级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考核合格定为“助理”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定为“助理”级资格。各单位应重视做好对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的全面考核工作,按规定及时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工作,并颁发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凡是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统一的考试,成绩合格后即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分“员”级资格和“助理”级资格。其中:大专毕业2年以上、中专毕业4年以上,可确定“助理”级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定为“员”级资格。取得“员”级资格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确定其“助理”级资格。
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评审后,对于中专以下学历毕业初定“员”级资格后需晋升“助理”级资格的人员,以及少数不符合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以考代评”,由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系列组织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确定其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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