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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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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江苏省职称网 http://gis.jshrss 作者:职称咨询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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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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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13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能独立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中的子课题,在推广科技成果、实验技术过程中做出较大的成绩;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研究文章;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艮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AA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
(二)参与较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有一定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科研成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1项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
(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结合课题研究撰写出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111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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