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2018〕18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1. 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政人员”)。 2. 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及《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二、实施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三、具体办法 (一)新政人员 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保障金的1.6%增发后再增加59.5元(34元普调标准+25.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新政人员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每月870元(详见附件1)。 (二)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6.5%增发(详见附件2)。 (三)征地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调整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增发的征地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六、其他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附件:1. 2011年1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发标准表 2. 2010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发标准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8年7月31日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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