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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9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7〕7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0号),为保障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当前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二、调整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

  (一)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300元。

   

  对于分娩合并传染性疾病在我市定点传染病医院生育的,考虑传染性疾病的额外医疗费用,顺产在上述调标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助娩产、剖宫产再提高400元。

  (二)提高计划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早期妊娠流产、稽留流产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指标,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100元,中期妊娠流产在原来基础上统一提高500元。

   

  参保职工因妊娠流引产住院发生低频并发症的,按项目结算,具体病种同分娩的低频并发症病种。

  三、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自2017年5 月1日起执行, 住院结算指标从本年度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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