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律师、公证员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员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公证事项;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并从事律师、公证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学历,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取得“2+1”即“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基础”“任选科目”三个科目考试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事局组织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五)年龄满50周岁。 (六)区县涉农街道。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继续教育要求作为职称申报的常规项目内容,相应附件可附入职称申报材料上报评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律师、公证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提出律师、公证业务研究课题,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九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公证业务,解决律师、公证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和办公证质量较好无明显失误。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公证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县级以上律师公证业务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或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二)办理过在区县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公证事务并受到县级以上律师、公证主管机构的好评(由县级以上律师协会或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三)应邀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或宣读。 (四)获区、县级以上某项律师、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五)获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区、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宣读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在市级律师、公证行业有一定影响,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区、县级以上表彰的某项律师、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二)获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区、县级以上律师、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区、县级以上律师协会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考核(面试答辩)、专业评审、公示、市人事局批复等程序进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