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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21 来源: 作者:其他 点击: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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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办发〔2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 市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 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 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 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 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专业技术 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 目的考试与200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审核同 意,并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 时间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输报名有关手续。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 审查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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